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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公司——管理 or 服务

2009-10-24 18:26:36 来源:冯军律师


物业公司——管理 or 服务

       石家庄鹿泉市某小区物业近日贴出了一张“通知”:要求业主在两天之内缴纳取暖费(该小区为自备锅炉供暖),否则每日加收0.3%的滞纳金。据了解,该物业曾经有一年收了供暖费却半途停止供暖,理由是煤价上涨;另有一年曾打出通知按照26元/平米收取供暖费(政府规定为22元)。

       物业服务公司的宗旨应该是为业主服务。业主与物业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,任何一项事务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。物业不是业主的保姆,因此不能任业主呼来喝去;但物业也绝不是业主的管理者,绝不可以对业主发号施令。物业收费要依据法律,或者与业主协商一致。自己随便写一个“通知”就强加给业主一些义务,甚至对业主进行“处罚”等都是无效的。

      “通知”一词,在我的印象中应该是一种公文,是政府对公民,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,各级单位对本单位职工使用的一种公用文书。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般不适用“通知”。有事可以用“通告”、“告示”、“启示”等文式。物业公司应转变经营观念,从一厢情愿的“管理者”的身份回归“服务者”的现实定位。这也是减少物业纠纷,建设和谐小区的根本途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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